烙刑是我国也是世界最古老的酷刑之一。“烫”是人体最难以承受的感觉,我国自商代发明熨衣服的烙铁以来,就开始将烙铁当作刑具。用烧热、烧红的铁具、木炭——或者说是一切可以产生“烫”的物件,灼于受刑者的皮肤,使其产生痛感。

烙铁的使用阶段分为三种。

一种是痛苦程度较轻,即仅仅把烙铁加热,但不烧红,所以受刑时仅仅感觉到烫,“烫”得稍微偏向“痛”,不会留下烙印,痛苦程度较轻,对人体危害较小;
一种是痛苦程度中等,把烙铁烧到微微有些火色(就是红色、橘红色)但不全红,红色旁边有些发白。灼于皮肤时发出小声的“呲呲”的声音,受刑者感觉到痛,但不至于痛到昏迷,留下烙印,但1个月内烙印自然消除;

一种是痛苦程度严重,把烙铁烧得通红,灼于皮肤时发出响声,并冒烟,受刑者感到剧痛,并忍不住疼痛大声惨叫、昏迷,留下的烙印终身不可消除(除非用药或做植皮手术),痛苦程度最为严重。

除上述的几种烙刑外,还有以下几种:铸造一个约为1立方厘米的圆球,烧红后放置于受刑者的肚脐,因为肚脐的神经最为敏感,灼于此处会使受刑者最为痛苦,在这样的酷刑下,再坚强的人都会大声惨叫、昏迷。

将一块宽10—20厘米的富有卷性的铁皮烧红,用一根棍子按住铁皮一端,将其灼于受刑者的皮肤,再用另一根棍子将剩下的铁皮展开,全部铺于受刑者身上(该刑多用于背部)。

把铁链、镣铐烧红,绑(戴)在受刑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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