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及保释金的法律源于英国普通法。最初,当某人涉嫌犯罪被捕后,如果他所在的社区有人担保他一定会如期出庭受审,这个人就可以得到释放,在监外等候审判。但是,如果他逃之夭夭,担保人就要承担刑罚。后来,这种以人的生命和自由为担保的做法被以财产为抵押品的做法所替代。如今,金钱担保已经成为保释金制度的一个主要形式。

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规定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美国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犯罪可以得到保释,并且给予法官设定保释金的斟酌权。司法条例规定,所有非死罪都可以得到保释,在死罪案件中,是否可以在审前拘押刑事犯罪嫌疑人要由法官决定。

随着保释金制度的发展,一些人士提出,完全以保释金来决定被告在候审期间能否获得保释的做法对穷人构成了歧视。因此,美国的保释金制度在1960年代从联邦到各州经历了重大变革。

美国国会在1960年代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保释改革法案》。

根据这项法案,法庭在决定是否给予被告保释时不再考虑保释金额应该有多少,而是更多地考虑一旦被告不出庭受审或重新犯罪会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

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要求法庭首先考虑能否在不需要交付保释金的情况下给予被告保释,其次,如果被告可以不用交付保释金就得到保释,考虑能否把他们交由某一政府机构监管。

保释金具体的金额

具体金额多少,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判断,全国各地也有差异。根据我的观察,如果没有特别恶劣的前科的话,在明州一般的财产犯罪(涉案金额 5000 以下的盗窃)保释金额在一万左右;家庭暴力,小额(数千元级别的)经济犯罪(逃税、走私等)以及小数额的毒品犯罪一般在五万左右,涉及人身伤害的犯罪可达十万以上,而对于特别严重,将被告放虎归山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官可以设立天价保释金以震慑嫌疑人,也可以根本就拒绝保释。强奸,杀人,以及酒后驾车之类的案件,在明州一般是不得保释的。没错,包括酒后驾车。一位法官拒绝为涉嫌酒后驾车的被告设立保释金额度的理由是,“如果他出去以后还喝酒开车的话,那么我让他走出这个法庭,就是放他去街上杀人。”

美国的保释金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嫌疑人交纳相当于保释金数额10%的现金即可获得保释( 毒品走私犯却例外),如其按时出庭,法庭会扣除已缴纳金额中的10%(也就是保释金总额的1%)作为管理费用,其余归还嫌疑人。如果嫌疑人未能如期出庭,法庭会没收全部已缴纳金额,通知嫌疑人在30天之内出庭,如嫌疑人仍未出庭,则需要支付全额保释金。

美国的保释金制度规定,在某人被捕并被指控犯罪后,法庭会提出,被告必须交付一定金额的保释金才能得到保释,而且可以在家中等候审判。被告因此要雇用保释金经纪人,并交付保释金的10%作为对方的酬劳。之后,保释金经纪人就会向法庭提交保证书。

一旦被告没有出庭受审或在保释期间又因其它犯罪行为而被捕,保释金经纪人就要自己支付保释金,被告也要被重新关入监狱。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要提出新的保释金。

如果被告的保释金是2万5千美金,保释金经纪人就会以州政府允许的保险费率向他索取保释金的10%,即2千5百美金,作为担保的酬劳,但是他要确保被告肯定会出庭受审。

一方面,被告用这笔钱买下了保释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释金经纪人作保也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一旦被告逃跑,保释金经纪人自己要向州政府交付2万5千美金。因此,他要不停地和被告联系,以确保被告在审判那一天不会跑掉,而是如期出庭受审。

保释金制度中的腐败和权力滥用

保释金经纪人在为被告作保时会向被告索取10%的定金,这笔定金是不能退还的。被告以此买下自己审前的自由。这个做法不仅会导致腐败,而且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那就是,人们可以花钱买出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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